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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另财政部8月16日在其网站刊登了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的讲话。王保安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有关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 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我市制定并印发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
现根据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 同意,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一条为第三条:“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为发放对象,非普通住房(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务住宅等)不予发放贷款。”
“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规定执行。”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之后的条款以此顺延。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购买首套住房的,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核定,对被评为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申请人,实行按不同比例缴交购建房首付款(即20%至40%),才能获准贷款。(详见附件《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相应档次提高30%(即50%至70%),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准贷款。”之后的条款以此顺延。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
“认定属购买第几套住房,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记录情况为准。”之后的条款以此顺延。
四、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现把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重新公布,请各承办银行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从2011年2月15日实施。
另财政部8月16日在其网站刊登了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的讲话。王保安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有关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王保安称,要大力推动非税收入法制化建设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管理, 人大修订《预算法》,力争在《预算法》修订案中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奠定非税收入的法律基础。
王保安表示,要进一步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科学合理调控地区间津贴补贴水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研究推进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建议,加强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
此外,王保安还指出,从年度预算逐步过渡到中期预算是一个大的趋势。下一步要继续推动中期预算工作,每年将中期财政规划顺时滚动,试编三年财政发展滚动规划。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财政中长期规划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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