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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08]3号)的要求,现将全市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工作每年7月进行。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9年7月开始执行,至2010年6月止。
二、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6093元的,按6093元计算;不足6093元的按实计算。各县(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当地县(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当地县(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没有超过的按实计算。领取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工资标准。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15%,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10%。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经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原则每年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的单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四、各缴存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领取《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缴存基数变更后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然后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进行单位信息登记。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要迅速开展工作,做好本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
五、各单位缴存基数变更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11、12月市中心将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