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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今日话题】连婚姻法都分裂婚姻,婚后父母给儿子买房了儿媳居然没份!我愤怒了!!!

发表于2011-08-12

     看到婚姻法新解释第七条,我愤怒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明天开始,公婆给老公买的房子跟儿媳没有任何关系,到底是在保障谁的权益啊?这下广大男同胞们都在高兴了,我把钱给老头帮我买房,媳妇就别想打房子主意了。以后爱理不理,爱离不离!难道以后女同胞离婚了还要净身出户?有人调侃过,中国的房价就是被丈母娘抬过的,这下丈母娘也没地儿哭去了!买了房你女儿也只是寄宿人家屋檐下!

有很多疑问!

1、怎么界定房子是父母买的而不是儿子买呢?父母给儿子买房,房产证上是儿子的名字,是不是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条也取消了?那我以后工作赚的钱自己存着去买自己的房子,反正买了房子也不能属于我!

2、这样的结果可能造成老公不想把婚后买房算作共同财产,就以父母赠予的名义变成个人财产,这岂不是很大的漏洞?婚前财产算个人的也就认了,难道婚后财产也要算个人的?

3、如何证明是父母赠予,儿子把私房钱给父母再赠予?如何界定?

 

    每一部法律出台都是保障人的权益的,所以我总结陈词,新婚姻法出台保障了男同胞的权益,伤害了女同胞的权益!一辈子寄宿,只会让没安全感的女生越来越没安全感!婚姻本来只是两个人的契约,当契约也起不到约束作用,婚姻还有何意义?

我觉得这个法律就是彻头彻尾的错误!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发表于2011-08-12
要知道,女人结婚生孩子对工作有多大影响?孩子小的时候,要女人照顾,得花多少时间?有多少原本可以用来工作赚钱或者休闲娱乐的时间耽误在孩子身上了?相对来说,男人在这些方面的牺牲就少得多了。其实组成一个家庭,女人对家庭的付出不会比男人少,但是赚钱不一定多,甚至因为生小孩带小孩连工作都丢了,没有收入。现在的男人有多容易找小三,大家又不是瞎子,那女人,还有什么可以保护她的权益?
发表于2011-08-12
发表于2011-08-12
现在国家总是高调说保护女性,就是这样保护的啊,这不是助长男人过够就无情的离婚吗,也不用任何代价,别的不说,最起码婚房应该有老婆的份吧 毕竟是共同生活的地方啊。哎真让人无语,这个社会就是这样,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发表于2011-08-12
   那以后即使买房了,也要让老公写我的名字!哈哈……
发表于2011-08-12
怎么样才能证明是父母给你买的?
发表于2011-08-12

既然是一方父母的钱,那么离婚后归一房我不认为不合理呀!LZ愤怒什么列?

发表于2011-08-12
那父母帮忙付首付然后双方还贷的怎么说?
发表于2011-08-12
如果婚后儿子把自己的私房钱给父母,让父母买房登记在儿子名字权下,这样成功的就把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转化成为了夫妻一方的财产了,这个东西怎么界定呢?好像漏洞很明显啊。
发表于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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