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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依法维权,城开违约违法及物业乱收费问题。

发表于2014-03-07

   先谈城开的问题。

   要谈城开违约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第一,城开违反了合同;第二,城开违反了法律。

 

   先说合同延期交房违约:

   合同条款我就不打出来,每个人都有合同可以自己看。首先城开延期交房违约,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28日,当时虽然举行了交房活动,但是没有单体竣工验收,天然气管道未完工,绿化等等未完工,当然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更加没有,也就是说城开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向业主交付房屋。

   相关法律条款:《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注意了,是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不是单体验收。单体验收是江汉区建设局,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是房管局,即分别对应业主在群里聊天时俗称的小证、大证。

   有的说现在有竣工备案了可以收房了,我认为并不准确,秀园的小证下来了,但是大证目前还没有音讯,有的说3月,有的说下半年。不管是什么时间,可以明确的是,城开确实违约了,因为小证也是到2014年1月24日(如果没记错的话)才下来。

   至于延期违约的时间,到底是从12.28到01.24(即单体备案),还是从12.28到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日期(即大证),我就不好下定论了,这个要看有关部门怎么认定或者说看法院怎么判决了。

   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很清楚,大家可以各自看合同,我的购房合同上面约定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是每天万分之0.5。我算了一下,如果计算到1.24,城开应付违约金1245元,如果计算到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的日期,现在还算不出来,因为秀园还没有竣工交付使用备案。

   再来说业主多交的物业费: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条例》规定的很清楚,所以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城开承担,这个物业费现在业主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为了及时装修,只能按照物业要求的从12.28开始交物业费,城开连合同违约金都保持沉默,这个应该由其承担的物业费,我估计,更是想都不要想了。目前城开一直采用沉默战术,包括违约交房,一直都是冷处理。口头承诺一套一套,书面的从来不给。

   这个物业费多少的认定,同样涉及到延期违约的时间点。截止时间点,要么是1.24,要么是以后的实际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日。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城开公司应赔偿业主2部分费用,第一是违约金,第二是业主多交的物业费。

   我个人估计,等竣工交付使用备案下来以后,城开也许会按照1.24作为实际交房日,支付合同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赔点钱,息事宁人,以尽量减少损失。

   如果真是这样,或者干脆不赔,那就只能起诉了,合同条款,法律规定,清清楚楚,法院审理起来不会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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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来说说天源物业乱收费的问题。

   我也打了12358的物价投诉电话,得到的答复是:

   装修垃圾清运费武汉市是3元/平方米,秀园收5块属于违规,可以凭相关票据去物价局投诉。

   装修许可证和出入证的工本费,物价局不管,至于押金(即保证金、装修押金、装修许可证押金、出入证押金),物价局更不会管了。

   垃圾清运费比武汉市标准高出2元,来算一下,按每户平均95平计算,95*2*1500=28万5,此项超标收费,天源物业可进账28万5。注意,这是违规收费。

   可能工本费和押金,属于市场自由定价吧,12358不管。来算一下工本费,施工许可证一个50大洋,1500*50=7万5,单此一项,天源物业可进账7万5,还没算装修工人出入证的工本费每个10元,注意是每个,出入证工本费物业要赚多少钱就算不出来了。

   综上所述,天源物业垃圾清运费超标收取,并且另收取两类工本费,可恶!必须维权!如果你没有这么多名目的收费项目的话,仅仅是垃圾清运费多2块钱,我想业主们也不会那么计较。但是你一张纸竟然收我50,那我就讨回你超标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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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15分钟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七)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每一位业主都应该要好好看看。

 维护自身权益,团结友好相处。

发表于2014-03-07

 顶

发表于2014-03-07
兄弟姐妹们!集体反抗阿
发表于2014-03-07
顶!集体维权
发表于2014-03-07

一定要索赔,那么点违约金也无法赔偿违期的损失。完全不把合同当回事,不履行合同。

发表于2014-03-07

我朋友买的金域广场(光谷广场旁的鲁磨路)也是我们小区的无证交房,人家小区的业主齐心合力,拒绝违约交房!!

虽说开发商元月底拿到证件,但是从合同约定交房的13年12月31日到现在交房,每天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三的赔偿金*天数,约七八千每户。他们业主已经律师请好,每户摊律师费不过几百。

反观,我们大家为了个电饭煲,或者是息事宁人都不闻不问!!!!

那到底赔偿的事情怎么处理的??

我们可以请律师的!!!!


发表于2014-03-07

说的非常好啊,顶你,城开没良心,城开不要脸。

发表于2014-03-07
坚决维权!支持!
发表于2014-03-07
发表于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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