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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物业管理之我见

发表于2005-12-04
小区物业管理之我见
物业公司本是小区业主聘请的服务企业,而现在在许多小区却成了一霸,侵犯业主的利益,干扰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签物业合,强行管理,私自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欺骗收费,不公布物业账目。因为小区内的事务都有物业公司来管,他们也就以管理者自居,使其权利和利欲膨胀,业主反成了受气的,真是客大欺主。如果取消物业公司,代之在社会上成立“保安公司”“家政维修公司”“保洁公司”等,以此来分散物业的集中,避免“客大欺主”。
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物业部门不能直接向业主收费,因为物业服务必须要有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合同不是业主与物业所签,从法理上讲物业直接向业主收费是说不通的。业主应该把钱交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合同,业主委员会才不会是个空架子。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了费,再让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岂不是一句空话。物业公司就千方百计地干扰破坏业主委员会,甚至抛开业主委员会,要让他离开业主委员会就收不到物业费。都依法按合同办事,那还会有这些违法侵权的事。
为了避免业主委员会不代表业主的利益或被物业所操纵,当业主委员会引起大伙不满时,业主们可以依照有关程序进行罢免和改选。对于有违法或侵权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任何业主都可以个人或联名的形式进行起诉。
专项维修基金,可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由开发商那里强行扣出,按小区单独立户,使用时房地产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但无权使用。
发表于2006-01-18
说道的很对,应该由野猪委员会分别与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等其他公司签定合同分别平请人员进行各个环节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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