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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2-08-23 14:41:00

[摘要]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 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住房公积金规定。

深圳住房公积金规定的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 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深圳住房公积金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的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的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 (以下简称公积金 )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 、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公积金 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 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成员中,市人民 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 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需要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 聘任。

第八条 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 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的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 的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 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的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 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公报;

(八)需要的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积金 是直属市的人民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 是本市的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 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 公积金 承办公的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的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的情况;

(三)负责的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的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 的分配方案;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的 贷款的额度;

(十一)按规定开展或者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

(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的本市人民 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 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 提交公积金的管委会审议。前款第(十)项规定的 贷款额度由公积金 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公积金 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 公积金 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 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公积金 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公积金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 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积金 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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