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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

来源:房天下 2012-08-23 20:11:00

[摘要] 关于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解答!

1、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2、哪些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原承租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后该地区危改拆迁。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照京政办发【2000】19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2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原面积部分,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即:15平方米*3人-20平方米=25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超出人均15平方米以外部分(即:70平方米-15平方米*3=25平方米),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即:20平方米+25平方米=45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9)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3、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末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末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4、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60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离婚后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职工丙婚前承租50平方米住房。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80平方米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时,职工甲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80=140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平方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50+80=130平方米。

5、军队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6、军队非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非公寓房的,仍按078号及2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住房面积。

军队非公寓房指:军队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集资房、商品房等。

7、职工在军地均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其住用的军队住房属于公寓房的,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住用军队非公寓住房及地方住房按我市相关政策核定面积。

8、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9、已经去世的职工,还有住房补贴吗?

答:职工有无住房补贴是根据我市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具体时间确定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政策和做法,市委、市政府1999年9月1日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实施住房补贴制度,因此只有在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无房和未达标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此前去世的职工不予追补。

10、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如何申请住房补贴?

答:(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户口、住房证明原件及住房相关材料,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一式4份,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法人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审核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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