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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特殊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2012-08-30 16:58:00

[摘要] 2007年1月1日起,贵阳市 区域内的职工,在患有特殊疾病等多种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007年1月1日起,贵阳市 区域内的职工,在患有特殊疾病等多种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通过的《贵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集中封存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符合使用条件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入集中封存户5年以上(含5年)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有特殊疾病;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制度》还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使用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补交土地金的;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

《制度》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须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因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者合同期内被解聘;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职工因劳改、劳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其他情况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其公积金应转入集中封存户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期为5年;若封存期内职工再就业的,其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符合提取条件的也可提取使用。

此外,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前,凡欠缴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将欠缴的部分补齐。如单位无力承担,职工自愿放弃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人要填写《承诺书》并加盖手印,才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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